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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与管理,规范培训流程,强化培训质量,切实增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中国残联研究制定了《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办法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 一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联组织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单独举办,委托或与其他部门、机构等共同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残疾人职业培训是指对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主要包括就业 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创新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等。 第四条 就业技能培训主要面向有就业需求的未就业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新录用残疾人等开展。 第五条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主要面向已就业残疾人开展,包括在岗、转岗和晋级培训等。 第六条 创业创新培训主要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开展。 第七条 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主要面向农村残疾人开展,培训内容以种植、养殖和加工业为主。 第八条 专项技能培训主要面向有特殊需求的残疾人开展,主要包括辅助性就业培训、新行业新技能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技能培训以及其他特色培训。 第九条 零就业、一户多残、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无法参加 培训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可由与残疾人有抚(扶、赡)养关系并履行了义务的亲属参加。 第十条 残疾人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免费培训,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原则上不重复培训。
第二章培训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职业 培训主办方,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市场和用工需求、求职登记、培训需求调查、职业能 力测评等合理确定培训项目,按年度建立并向社会公布培训项目目录。 培训项目名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职 业(工种)的规范表述设置;尚未列入职业(工种)的,报本级残联备案同意后设置。 培训项目等级属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尚未明确的,根据残疾人培训需求、职业发展方向等合理划分。 (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年度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项目、培训对象、培训人数、预算安排、承接机构要求等。 (三)根据培训项目需要确定培训机构,建立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目录。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确定程序。 (四)指导和监督培训实施。 主要工作包括审核培训机构提交的学员登记表、培训方案;批准培训班开班;自主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培训期间对培训实施情 况进行抽查;审核培训机构提交的结项申请,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 发由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统一编号的残疾人职业培训证书。 (五)评价培训质量。 评价方式应当包括学员满意度调查和第三方评价。评价标准应当以技能需求满足、职业素质提升和就业增收效果为导向。学员满意度调查内容包括课程内容和学习资料适用性、教学 安排合理性、教师授课和辅导情况、授课效果评价、培训环境满意度等。调查结果应当录入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服务系统。 第三方评价报告包括评价对象基本情况、实施评价的工作人 员或专家情况、评价方案、评价项目及指标分析、评价分数及结果、 工作建议等内容。评价分数及结果采取百分制,得分≥85为优 良,60≤得分<85为合格,得分<60为不合格。评价报告由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服务系统。 支持培训质量评价为优良的培训机构优先承接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依法登记,年审(检)合格; (二)有规范的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和服务承诺; (三)承接残疾人培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 (四)有培训所需的软硬件等设施设备和无障碍环境; (五)消防和卫生达标; (六)符合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培训机构目录;已列入的,应当及 时撤回: (一)被有关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批准许可文件的; (二)被有关部门、机构列入负面清单的; (三)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培训机构目录的; (四)在办学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 (五)有其他不宜承接残疾人培训行为的。 第十三条 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根据培训计划制定,主要包括培训目标、时间、 地点、人数、方式,培训对象、课程设置、师资安排、报名方式、考试考核、应急预案、生活管理安排(住宿班)等内容。 不同培训项目不得混合开班。课程内容应当符合残疾人特点,突出专业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训练。实操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50%。职业素质培训学时应当不少于总课时的10%,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劳动保障、工匠精神、务 工常识等内容。培训时长根据培训对象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学历状况、接受能力和培训项目要求合理设定。 (二)发布招生简章,组织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名。 (三)提出开班申请,经批准后按时开班。开班申请应于培训班开班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培训实施方案、学员登记表、课程表等。 (四)组织开展授课、答疑、讨论、实操等教学活动。培训班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班主任、一名生活管理员(住宿班)和必要的教辅人员。应当制发学员手册,提供服务指南,明确班级管理制度、课程安排、作息时间、班级规章等,严肃学习和考勤纪律,保证安全有序。 (五)组织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包括理论和实操两个部分。培训项目列入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范围的,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未列入的,由培训机构制定考核方案、命制试题,报培训主办方同意后实施。难以组织理论考试的,重点考核实操技能,由授课老师形成考核报告提交培训主办方。 (六)申请结项。结项申请应当于培训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服务系统。
第三章培训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残联应当根据残疾人培训需求等情况,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加大残疾人培训资金投入,用好政府各类就业培训资金,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用,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参与残疾人培训。 第十五条 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场地租赁费,师资费、教辅人员劳务费、教材和资料费、教学工具和材料费、技能鉴定费以及手语、字幕、速录信息无障碍等服务费,学员人身意外保险费,交 通费,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费,以及其它与培训开展直接相关的费用。集中办班的残疾人培训应当单独申请列支师生食宿费用。 第十六条 市(地)级以上残联可商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残疾人实际,合理确定残疾人培训项目时长、 耗材等区别性因素,制定残疾人培训费用标准和师生食宿费用标 准。 (一)培训费用标准目录之外的确有需要的新行业新技能培训项目,报本级残联备案后,在支出范围内按照实际列支。 (二)参加培训的脱贫户、监测户、困难企业内部转岗人员、生活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费、交通费补贴。 第十七条 培训主办方应当廉洁办培训,加强对自主举办培 训使用资金的监管,建立培训资金管理和内部监督审计制度,加强 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接受财政与审计部门的监督,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违法现象。
第四章培训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残疾人培训项目应当按照制度化、规范化要求进 行档案管理,实现要素全程可追溯。残疾人培训项目存档材料应当包括: (一)培训机构概况、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含安全应急预案、流行性传染病防控预案等); (二)培训实施方案(含培训班招生通知、经费预算表等)、培训合同、培训经费发票; (三)培训班材料:包括学员报名登记表、培训课程表、授课教 师表(含职称、专业技术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培训班开班 审批表、学员考勤表、结业考试成绩表(或职业能力鉴定成绩表,农 村实用技术培训为考核报告)、培训教案及电子课件、学员合影和授课影像资料(照片、视频)等; (四)培训质量评价监督材料; (五)与培训班相关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九条 培训主办方应当指导培训机构和第三方评价机构 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收集、整理和建立培训档案,按期录入 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服务系统,形成电子档案保存。档案保存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和中国残联就 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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